关于印发《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43号)精神,为进一步聚焦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经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43号)精神,为进一步聚焦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主要任务是: (一)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应把突破关键技术瓶颈、补强创新短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开展科技攻关,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二)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科技型企业发挥创新的主体作用。 (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通过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做好研究院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研究院申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舟山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专职研发人员,有相对集中研发场地及拥有科研设备。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企业近2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书》; 2.《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实施方案》; 3. 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职工人数、研发人员数、学历结构、研发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说明、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科技(经科)局,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征集同级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主办企业及申报建设的研究院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依据有关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确定建设的研究院,主办企业与市科技局签订责任书,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与相关扶持举措。 第十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着力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标志性的新产品,确保研发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应承担为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条件保障的责任,企业自筹研发投入不得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二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所在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研究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通过统筹财政专项,给予研究院主办企业一定经费支持,主要支持研究院科研项目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管担任。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院责任期一般为签订责任书之日起,共3年。责任期满2年后,市科技局依据考核指标与责任书要求,对研究院工作进行中期评价。责任期满3年后,市科技局会同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研究院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对于中期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研究院,并不再予以后续经费支持。对建设期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研究院。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以责任书为依据,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定建设各项举措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称号、追回补助经费、取消主办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和载体等措施。 第十九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舟山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
申 请 书
主办企业名称:
一、基本情况
1. 科研设备清单
2. 人员清单
3. 自主知识产权明细清单
二、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2
舟山市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
实 施 方 案
编写提纲: 一、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背景和意义 二、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的基础条件 包括组织架构、研发团队和人员、场地、科研设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等。 三、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院建设目标 包括今后三年研究院在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建设情况、研发绩效及行业贡献情况、研发人才及团队情况、科研条件及装备情况等方面的分年度指标提升目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四、保障措施 包括完成建设目标的今后三年组织架构、科研条件、人才队伍、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等发展规划。 五、证明材料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体现研发投入数据)、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职工人数、研发人员数、学历结构、研发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说明、其他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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