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市级产业创新研究院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43号)精神,根据《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舟科计〔2019〕2号)规定,为进一步聚焦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行业进步,决定启动2019年度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产业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二、重点支持领域
市级产业创新研究院将高度聚焦我市六大产业及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技术创新:
(一)船舶与海工。
(二)海洋渔业。
(三)海洋生物。
(四)海洋电子信息。
(五)绿色石化。
(六)现代航空。
(七)螺杆产业。
(八)汽船配产业。
(九)贻贝产业。
三、认定资格和条件
申报市级产业创新研究院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在舟山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专职研发人员,有相对集中研发场地及拥有科研设备。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企业近2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和政策支持
(一)企业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填报《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书》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地方推荐。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征集同级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部门联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主办企业及申报建设的研究院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培育与支持。择优建设一批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并对研究院所在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应承担相应资格审核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请各县(区)科技部门、功能区管委会于2019年3月28日前推荐上报纸质申报材料(一式6份)及电子版。
联 系 人:章耀、周晓敏,联系电话:2280780;
联系地址:舟山市临城新区市政府行政中心东一号楼1209室;
电子邮箱:0580-2280780@163.com。
附件: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2月20日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科计〔2019〕2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43号)精神,为进一步聚焦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经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
文件 |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科计〔2019〕2号
关于印发《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43号)精神,为进一步聚焦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经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
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43号)精神,为进一步聚焦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主要任务是:
(一)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应把突破关键技术瓶颈、补强创新短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开展科技攻关,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二)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科技型企业发挥创新的主体作用。
(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通过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做好研究院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研究院申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舟山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专职研发人员,有相对集中研发场地及拥有科研设备。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企业近2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书》;
2.《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实施方案》;
3. 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职工人数、研发人员数、学历结构、研发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说明、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科技(经科)局,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征集同级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主办企业及申报建设的研究院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依据有关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确定建设的研究院,主办企业与市科技局签订责任书,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与相关扶持举措。
第十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着力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标志性的新产品,确保研发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应承担为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条件保障的责任,企业自筹研发投入不得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二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所在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研究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通过统筹财政专项,给予研究院主办企业一定经费支持,主要支持研究院科研项目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管担任。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院责任期一般为签订责任书之日起,共3年。责任期满2年后,市科技局依据考核指标与责任书要求,对研究院工作进行中期评价。责任期满3年后,市科技局会同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研究院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对于中期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研究院,并不再予以后续经费支持。对建设期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研究院。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以责任书为依据,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定建设各项举措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称号、追回补助经费、取消主办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和载体等措施。
第十九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43号)精神,为进一步聚焦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和行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主要任务是:
(一)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院应把突破关键技术瓶颈、补强创新短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开展科技攻关,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二)做大做强科技型企业。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科技型企业发挥创新的主体作用。
(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通过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做好研究院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研究院申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舟山市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专职研发人员,有相对集中研发场地及拥有科研设备。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企业近2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书》;
2.《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实施方案》;
3. 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职工人数、研发人员数、学历结构、研发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说明、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科技(经科)局,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征集同级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主办企业及申报建设的研究院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依据有关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舟山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确定建设的研究院,主办企业与市科技局签订责任书,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与相关扶持举措。
第十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着力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标志性的新产品,确保研发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应承担为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条件保障的责任,企业自筹研发投入不得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二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所在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研究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通过统筹财政专项,给予研究院主办企业一定经费支持,主要支持研究院科研项目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管担任。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院责任期一般为签订责任书之日起,共3年。责任期满2年后,市科技局依据考核指标与责任书要求,对研究院工作进行中期评价。责任期满3年后,市科技局会同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研究院工作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对于中期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研究院,并不再予以后续经费支持。对建设期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研究院。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以责任书为依据,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定建设各项举措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称号、追回补助经费、取消主办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和载体等措施。
第十九条 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舟山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
申
请
书
主办企业名称:
一、基本情况
舟山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
申
请
书
主办企业名称:
研究院名称:舟山市+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产业创新研究院 | ||||
联系人: | 手机: | |||
申报时间: | ||||
一、基本情况
(一)主办企业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码 | ||||||||||||||||||||
主营业务 | ||||||||||||||||||||
注册资本(万元) | 总资产(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
企业员工数(人) | ||||||||||||||||||||
法人代表 |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邮箱 | ||||||||||||||||||
年份 | 销售收入(万元)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研发费用总额 (万元) |
利税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 | ||||||||||||||
2017 | ||||||||||||||||||||
2018 | ||||||||||||||||||||
(二)申请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基本情况 | ||||||||||||||||||||
拟申请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名称 | ||||||||||||||||||||
所属产业领域 | ||||||||||||||||||||
主攻方向和技术 | ||||||||||||||||||||
研究院院长姓名 | 研究院院长手机号码 | |||||||||||||||||||
研究院联系人 | 联系人手机号码 | |||||||||||||||||||
邮箱 | 邮编 | |||||||||||||||||||
通讯地址 | ||||||||||||||||||||
专职研发人员数(人) | 相对集中研发场地面积(平方米) |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万元) | ||||||||||||||||||
拥有专利数(件) | 其中发明专利数(件) |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数(件) | ||||||||||||||||||
其中外观专利数(件) | 其中国际专利数(件) | |||||||||||||||||||
承担国家、省级研发项目数(个) | 其中国家级项目数(个) | 其中省级项目数(个) | ||||||||||||||||||
拥有软件著作权数(件) | 拥有其他知识产权数(件) | |||||||||||||||||||
1. 科研设备清单
2. 人员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价(万元) | 购买时间 | 使用年限 | 数量 | 是否可共享 |
2. 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手机 | 学历 | 职称 | 职务 | 专业领域 | 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 专职/兼职 | |
说明: | 学历:本科、硕士、博士 | ||||||||
职称:初级、中级、高级 | |||||||||
职务: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 |||||||||
人才计划:国家级千人计划、省级千人计划、省级151人才等、其他市级以上人才计划(需填写说明) | |||||||||
专职/兼职:兼职需填“原工作单位” | |||||||||
3. 自主知识产权明细清单
序号 | 授权项目名称 | 类别 | 国际专利 | 获得方式 | 授权号 | 授权日期 |
二、建设目标任务
(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建设情况 | ||||
序号 | 目标任务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1 | 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 | |||
2 | 新承担市级以上研发项目数(个) | |||
3 | 新获得知识产权情况(含专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件) | |||
4 | 新增负责或参与制订实施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量(项) | |||
5 |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情况(项) | |||
(二)研发绩效及行业贡献情况 | ||||
---|---|---|---|---|
序号 | 目标任务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1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 | |||
2 | 利税总额增长率(%) | |||
3 | 利润率(%) | |||
4 | 核心关键技术或战略性产品研发与产业化情况 | |||
5 | 同行业市场占有率(%) | |||
6 |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情况 | |||
(三)研发人才及团队情况 | ||||
序号 | 目标任务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1 | 研究院新增在编人数(人) | |||
2 | 研究院在编人数增长率(%) | |||
3 | 研究院硕士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重(%) | |||
4 | 各类人才计划人员数(国千、省千、省1515人才计划等)(人) | |||
(四)科研条件及装备情况 | ||||
序号 | 目标任务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1 | 研究院用房面积(平方米) | |||
2 |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万元) | |||
3 | 研发装备水平提升情况及在同类企业中的水平 |
三、主办企业承诺及政府意见表
主办企业承诺: 本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且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主办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推荐审核意见: 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舟山市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
实
施
方
案
编写提纲:
一、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背景和意义
二、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的基础条件
包括组织架构、研发团队和人员、场地、科研设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等。
三、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院建设目标
包括今后三年研究院在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建设情况、研发绩效及行业贡献情况、研发人才及团队情况、科研条件及装备情况等方面的分年度指标提升目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四、保障措施
包括完成建设目标的今后三年组织架构、科研条件、人才队伍、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等发展规划。
五、证明材料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体现研发投入数据)、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职工人数、研发人员数、学历结构、研发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说明、其他证明材料等。